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济困助学、培养能力、立足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布置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协调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为用人单位和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工作;
(二)审核用工单位的设岗计划;
(三)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过程检查和管理。学生工作部(处)不定期到各用人单位走访,进行岗位巡查,了解学生用工情况。若发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用工单位管理规定,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情节酌情取消下学年资助申请。若用工单位有违背勤工助学工作原则的行为,经查实,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四)配合学校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核算工作;
(五)每学年末评选、表彰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宗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并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工作;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学生聘用、培训、安全教育、考勤、解聘等。
第八条 按照济困助学的宗旨,学校广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鼓励在教学、科研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年预算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应由用人单位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每年十二月前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下一学年设岗计划,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热爱勤工助学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二)有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意识。
(三)能顺利完成在校课程学习,学有余力。
(四)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在库学生,生活艰苦朴素,无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章 勤工助学付酬原则及标准
第十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根据工作性质来核定报酬,每小时不超过8元。
第十一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用工根据协议执行,付酬标准一般要高于学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日工作量不得超过两小时,月工作量不超过40个小时。凡无勤工助学上岗证的或用人单位自行用工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处)不予付酬。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学校计提6%资助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每月初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西安邮电大学勤工助学酬金月报表》。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章,由财务处向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转账形式发放。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