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现就评选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热爱所学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列且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早操、课外活动,晚自习出勤率在85%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
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标准
1、国家奖学金(见附件1);
2、国家励志奖学金(见附件2);
3、校长奖学金(见附件3);
4、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占学生比例3%;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占学生比例9%;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占学生比例18%;
8、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按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名次(有违纪行为除外)作为评比依据。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附件1:
西安邮电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评为学校一等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原则上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公
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按照1:1.2的比例上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复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按1:1.2的比例名额报校务会审批。
第八条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要树立典型,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要给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家长发送喜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邮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从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排名顺序依次产生。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解释。
附件3:
西安邮电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鼓励成绩优异、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特制定西安邮电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校长奖学金必须在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外语达国家CET-4级;
2、获省级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在省部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优先。
二、奖励金额及分配办法
每人每年5000元,按全校学生人数的3‰评选。
三、评选办法
1、各院根据条件按本院人数的5‰申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审批;
2、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3、各院申报,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送长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