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西安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全校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同时,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偏差的学院,学校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并按规定在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相应指标中扣分。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各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