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
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学校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